傳銷,簡單來說就是通過“拉人頭”,并以收取“入門費”、認購 “商品”或“團隊計酬”等方式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傳銷不是以銷售商品為目的,而是通過“拉人頭”從參與者的盲目投入中抽取提成,并層層抽取利益。在拉人頭的過程中,組織者往往以低投入高回報為誘餌,借以引誘參加者不斷發展下線人員,恰似空中樓閣發展到一定程度后瞬間崩塌。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典型傳銷案件。
基本案情//
馬來西亞MBI國際集團通過網絡虛假宣傳,銷售MFC理財項目。該項目要求:必須經會員推薦,繳納從700元至35000元不等的費用,注冊為不同等級的賬戶,以購買該平臺發行的易物點獲取加入資格。加入后區分層級,以發展人員數量及繳納金額作為返利依據,以“投資即有高額回報且只漲不跌”為誘餌,對推廣者采取給予“直推獎”“對碰獎”等獎勵的方式,借以引誘參加者不斷發展下線人員。
2015年,被告人趙某某經他人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成為會員,后在包頭市開始發展下線。被告人張某某協助趙某某對該項目進行宣傳,幫助注冊賬戶、解答問題,指導操作。為方便從事MFC傳銷活動,趙某某、張某某先后在青山區永盛成大廈A座1708室、青山區恒通大廈A座1915室,通過實地講課、建立微信群等形式,進行項目宣傳和會員招募。經審計,被告人趙某某、張某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35人,層級已達3級以上,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共計3034833元。
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張某某加入馬來西亞MBI國際集團的MFC理財項目,并以投資該項目能夠獲得“只漲不跌的高額收益”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及繳納金額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更多人員加入,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騙取財物,情節嚴重,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被告人趙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被告人張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網絡傳銷案件。馬來西亞MBI國際集團是一個跨國網絡傳銷組織,被告人趙某某、張某某作為被該組織吸納、使用的管理人員,在傳銷過程中,積極組織實施了各項傳銷活動,對該傳銷組織的擴張起到了策劃、布置、指揮、協調等關鍵作用,雖然其并非該傳銷組織的發起人、決策人,仍應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其行為已具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量刑。
不論是以投資理財高額返利為幌子拉你入伙、還是以微商分級代理零風險為誘餌邀請進群,再高大上的包裝都掩蓋不了傳銷即詐騙的本質,你以為的捷徑可能正是歧途。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產生懷疑,及時咨詢。切勿因一時貪念,墜入網絡傳銷無底深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