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單位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就一定能獲得經濟補償嗎?
不一定。一般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和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但具備下面幾種情形是例外:
1、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又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2、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的,勞動者以此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3、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嚴重影響,無法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延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并書面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勞動者以此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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