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否收取員工押金?
單某將對新入職員工收取押金的用人單位起訴到人民法院,法官在審理中認為,用人單位對新入職員工收取押金是不合理的行為,應當退還勞動者。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能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收取財物。上述案例中,用人單位以避免離職時員工不退還工服為由收取新入職員工押金違反了我國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退還員工押金。
相關提示:
1、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勞動者不繳納押金或不提供擔保而辭退勞動者。
繳納押金是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更不能因此而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
注:用人單位主張因勞動者過錯而辭退,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即用人單位應當證明勞動者所犯的過錯。
2、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主張雙倍工資賠償。另外,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保,這是屬于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
最后提醒: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能讓勞動者提供任何擔保或以其他名義收取押金。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押金的行為是不合法的,應當退還勞動者。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不繳納押金或不提供擔保為由辭退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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